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9°c 2023-08-17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