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本条是关于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预算资金使用要求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规定。
一、关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
计划和预算一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就具有约束力,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但是,计划也好,预算也好,都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相关工作的一种安排和部署,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计划或者预算难以继续执行或者继续执行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经审查批准就可变更,将使经人大审查批准的计划和预算失去严肃性;如果还要经过人大审查批准,就要召开临时会议,十分不便。为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这既体现了经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的严肃性,又体现了特殊情况下需要部分调整由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灵活性。因此,本条第一款对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作了规定。
所谓计划调整,是指经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计划安排的调控目标和主要任务的部分变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的规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大批准的年度计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至于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报送调整方案的议案;如果情况特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的时间,可由各地根据情况规定。
所谓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规定,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中央预算时,国务院应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7月至9月之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由于汶川地震,就调整2008年中央预算,并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决定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计划和预算的调整方案,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和批准后,即取代计划和预算的原有内容,本级政府应当按照调整后的计划和预算执行。
二、关于预算资金的使用要求
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执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因此,本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因客观情况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农业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安排预算资金,保障这些领域的财政投入。如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等。通过财政手段保障农业的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也需要财政予以保障。为了进一步保证这些领域的财政投入,确保预算安排的资金能够足额到位,不得随意减少,本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在预算经过本级人大审查批准以后,必须予以保证,不得随意减少。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减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制度,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中央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制定监督法时,考虑到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而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此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也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因此,本法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地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制度一并作了规定,即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不设专门委员会,而是设相关工作机构。因此,县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向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送交预算调整方案,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以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