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规定。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我国企业的商标随着该企业的商品不断地走向世界。目前,我国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使其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一种是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另一种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所谓商标国际注册,是指遵循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在国际上进行商标注册。目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主要有1989年参加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95年参加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者《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被称为马德里联盟。截至2013年8月19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1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国际注册,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遵循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我国自然人、法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应当遵循我国已经参加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将来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确立的制度,成员国的自然人、法人,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该申请可以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该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由国际局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在其编发的《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领土延伸在指定的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直接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与在这些国家逐一进行商标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商标国际注册涉及国际条约的履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本法不可能对此一一做出详尽的规定。为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对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