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条是关于商标使用含义的规定。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法律规定中使用的词语的含义,涉及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含义,会在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特别是明确法律规定中主要词语的含义,对于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意义。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中也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相比法律解释,通过立法直接明确法律规定如主要词语的具体含义,是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方式,也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考虑到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对商标使用的含义作了规定,所以本次修改,明确对商标使用的含义做出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本法特别是本章各项的规定,有利于本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
二、商标使用的含义
所谓使用,按照现代汉语的理解,是指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按照本条的规定,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据此,商标的使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
1关于商标的使用方式。从商标的使用方式上来讲,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服装、机械等类的商品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上等。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类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2关于商标的使用目的。从商标的使用目的来看,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通过使用商标,使他人了解该商品来源于什么地方或者来源于什么企业。换言之,就是通过商标的使用,使他人知道该商品是由哪个企业生产制造的,或者该企业是做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