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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42°c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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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主旨

本条是关于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自然界存在的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石都是与围岩共同构成的。在矿石开采过程中,必须剥离围岩,排出废石。采得的矿石通常要经过洗选以提高品位,在洗选的过程中会排出尾矿。所有这些在矿石的开采、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统称为矿业固体废物,它主要是开采有经济价值的矿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包括废石、尾矿、矸石等。尾矿是指矿石经洗选提取精矿后剩余的尾渣。国家环保局1992年制定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明确尾矿是指选矿和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对综合利用尾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矸石是指矿石开采及洗选过程中分离出来的脉石,它是含碳岩石和其他岩石的混合物。废石是指矿石开采过程中从主矿上剥落下来的围岩。通常把矿业固体废物列入工业固体废物的范围。随着工业的发展,世界上总的趋势是富矿日益减少,金属、非金属矿生产越来越多地使用贫矿。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较大,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资源结构不尽人意,一些重要矿产相对短缺,而且单一矿种少、伴生(共生)矿种多,再加上经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导致我国矿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常年居高不下。2002年,我国尾矿的产生量达到2.65亿吨,煤研石1.3亿吨,综合利用量分别仅为4420万吨和7020万吨。矿业固体废物大量堆放,不仅污染土地,还容易造成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废石分化形成的碎屑和尾矿,如果被水冲刷进入水体,或者溶解后渗透入地下水,或者被风刮到大气中,都会严重污染环境。矿业固体废物中,很多含有砷、镉等剧毒元素,有的甚至含放射性元素,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对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以控制。

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和本条规定,矿山企业负有以下污染防治义务:

一、减少尾矿、研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要减少矿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一个根本的原则是贯彻固体废物减量化的原则,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为此,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开采和洗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矿业固体废物。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首先,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和矿物洗选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尽可能多地将矿业固体废物转变为可利用的矿产资源,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比如,有很多铅、锌、铜、镍等矿是共生的,可以采用综合冶炼工艺,避免其中某些有色金属矿物成为固体废物。其次,矿山企业还应当加强矿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尤其是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采用科学的工艺和技术,减少废物的贮存量,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矿业固体废物以贮存和填埋处置为主,这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还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事实上,矿业固体废物大多是多组分的矿物,积极开展综合回收利用,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治污染,还可以提供宝贵的资源。有的废石和尾矿含有金属,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从铜尾矿中回收铜和钼,从铀尾矿中提取钒和铀。大多数废石和尾矿可以制作建筑材料,或用于铺路等。比如铁、铜、铅的尾矿可以制作砖瓦,石灰岩、大理岩、泥灰岩的废石和尾矿可以制作水泥,石英岩、长石、叶蜡岩等的废石和尾矿可以制作玻璃、耐火材料、陶瓷等,煤矸石可以通过简易工艺洗选出好煤,同时拣出黄铁矿,也可以代替黏土作为制砖原料等。所有这些,都是矿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典型例子。经过综合利用后,这些废物就成为工业原料,重新进入生产过程,无需再进行贮存或处置,相应地也就减少了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二、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封场

我国矿业废物综合利用的程度还比较低,造成矿业废物贮存量常年居高不下。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贮存固体废物必须建设符合标准的贮存设施。一旦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贮存设施停止使用了,本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封场。所谓封场,是指将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予以封闭,停止其使用,并禁止人员等随意进入。封场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对矿业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作了规定。按照这一标准,当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承担新的任务时,应当关闭或封场。关闭或封场前,必须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关闭或封场时,表面坡度一般不超过33%。标高每升高3-5米,需建造一个台阶。台阶应有不小于1米的宽度、2-3%的坡度和能经受暴雨冲刷的强度。关闭或封场后,矿山企业仍应继续维护管理,直到各项指标稳定为止。要采取措施防止覆土层下沉、开裂致使渗滤液量增加,防止造成滑坡等事故。同时,矿山企业应设置标志物,注明关闭或封场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部分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关闭时,表面还应当覆盖一层天然土壤。封场后,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监测系统应继续维持正常运转,直至水质稳定为止。

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应注意的是,封场是一项法定义务,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违法者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此外,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有多种情况,可能是矿山企业关闭,也可能是企业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减少了废物的贮存量。无论是何种情况,要停止该设施使用的,都应当执行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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