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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04°c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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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造成的。这些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大量使用,使我国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居高不下,其危害性也很难通过源头得到控制,并加大了末端处置的压力。针对这一问题,本条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方面是从积极的角度出发,要求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另一方面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这是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本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据此,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负有法定的职责开展组织有关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这里所称的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即指目前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部门包括哪些,视不同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和推广的具体工作而定,一般来说可能包括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这些部门应当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进步程度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有关科研单位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相关机制,加强科学研究,努力开发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并大力予以推广。目前,这项工作有关部门已经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了。比如,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发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涉及了冶金、石化、机械、有色金属等多个重点行业,100余项清洁生产技术。?这些技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其中部分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比如转炉炼钢自动控制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最终产生的废渣,镀锌层低铬钝化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废水中六价铬的浓度等。这些先进的生产技术,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

二、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

1.淘汰的对象。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加以淘汰的对象包括两种,一是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比如无复塑膜水泥包装袋生产线、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生产线、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等;二是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设备,比如直径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生产汞电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设备、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等。这些工艺和设备由于生产方式落后,所制造的产品质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又容易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逐步加以淘汰。

2.淘汰工艺和设备的名录。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实行名录制度,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淘汰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分不同情况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种生产能力、36种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58种落后产品。1999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2002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等15个行业,120项内容。这其中都包括了部分因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业固体废物而被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

3.淘汰名录的法律地位。(1)由于淘汰名录中规定的都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因此,凡是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采用,不得继续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2)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工艺。比如,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要求,汞电池必须在1999年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必须在2000年淘汰,无复塑膜水泥包装袋生产线必须在目录发布之日即1999年12月30日起淘汰,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必须在2003年淘汰,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必须在2002年7月1日前淘汰,据此,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设备的生产者、使用者、进口者或者销售者必须分别停止生产、使用、进口和销售,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停止采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撤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还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要求对限期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抓紧催收已发放的贷款。(3)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这里所说的“转让”包括出售、出租、无偿赠送等各种可能导致设备转移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可以使淘汰设备转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继续使用的,都属于本款规定的“转让”行为。它既包括同一地区的转让,也包括异地转让。对转让被淘汰设备的违法者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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