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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328°c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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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危险废物从产生源转移至产生源以外的地方,而不是指在危险废物产生源内变动危险废物的堆放场地的活动。其包括越境转移,即从国外、境外向国内、境内转移,或从国内、境内向国外、境外转移;也包括境内转移,即从一单位向另一单位转移,或从一地转移至另一地。本条所涉及的转移,只限国内的转移活动。转移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连续性的;可以是短距离的,也可以是长途的。转移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公路、铁路、船舶或者管道等方式进行。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活动的,既有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也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者或者准备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者等。

二、危险废物本身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在一定的条件下,转移危险废物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如为集中处置的需要,将危险废物从产生源转移至集中处置场所。又如为进行废物交换,综合利用等,也需要进行废物转移活动。这些转移的目的是为了更为有效、经济、合理的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是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但是,如果在转移过程中管理不当或转移方式不当,则可能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和蔓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环境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的转移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将转移置于对环境无害的监督管理之下,使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这样有利于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三、从各国的经验看,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措施主要是实行转移联单及报告制度。实行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转移联单制度,又称转移报告单或危险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这一款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关于两个程序,即填写程序和报告程序。

1.填写程序。按照本款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国家环保总局于1999年发布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联单共分五联。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2.报告程序。本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与修订前的条文相比,本款的内容有一定的修改。修订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款规定与修订前的内容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1)审批危险废物转移的部门不同。修订前的条文规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款修改为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改后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部门的级别有所提高,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这样修改是与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形势密切相关的,近年来,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危险废物的潜在危害日益加剧。由于危险废物及其处置责任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加之倾倒简便,违法成本极低,因而可能随时随地造成污染,加之危险废物较一般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更为严重,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危险废物的转移规定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2)审批程序不同。修订前的条文规定,由危险废物转移者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修改后的条文规定,由危险废物转移者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该环保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只向移出地环保部门提出,大大节省了危险废物移出者转移危险废物的成本,使其不必在移出地和接受地为环保部门之间来回沟通,同时,减少了危险废物转移的手续,从而提高了危险废物转移的效率,避免因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给危险废物转移者造成损失或因延误转移对环境造成危害。(3)明确只有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转移。这一内容属于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保证接受地不会因为接受危险废物而对当地环境造成危害。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接受地的生态条件、环境状况、处置能力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接受危险废物移入的决定。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款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属于报告程序的一部分。本款规定主要是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危害较大,在转移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经过多个行政区域的,如果只规定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保部门进行监管,在两地以外的行政区域的转移将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也不能及时有效的采取紧急措施消除污染,将会导致污染事故的扩大蔓延。因此,为了保证对危险废物转移进行有效的监管,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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