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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30°c 2023-07-2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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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同时禁止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治理,即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或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改进能源结构、关闭严重污染的生产设施等方式,使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二、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本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对此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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