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本条是对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和有关交涉权利的规定。
本条一层意义是规定了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规定。工会是监督劳动法执行的重要组织。工会代表职工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工会的民主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很广。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时,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纠正处理,不得敷衍了事。同时,还要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使工会掌握情况。例如工会可以对职工劳动时间实行监督。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也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条件、程序及待遇。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可以对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情况进行监督。看加班加点,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加班加点,基层工会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本条另一层意义是规定了工会可以就一些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代表职工向企业、事业单位提起交涉。这一规定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一条重要规定,赋予了工会交涉权。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选择。但是,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的条件下,工会如何能更有力地维护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采取哪些有力的手段与资本抗争,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工会法这一条的规定力图在宪法现有的规定中,赋予工会一定的手段,以维护工人群众的劳动权益。
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采取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方法,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这些严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这些事件,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工会法规定了在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工会提起交涉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要予以处理,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人民政府要依法处理。由于女职工在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等方面有其本身的特点,同时还有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因此,在劳动方面对妇女有特殊权益的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是专门的针对妇女劳动保护规定,它的公布实施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方面作了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此外,其他法律中也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规定。如果企业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就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关于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也是工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的。工会发现这些问题也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对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