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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64°c 2023-07-2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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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主旨

本条是为工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会一旦建立起来,建立工会的单位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工会活动的开展。

首先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各级总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场所。其次是建立基层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也应当依法为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这是国家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从国外看,一些国家,尤其是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可以说,这是工人运动长期斗争的成果。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这样规定,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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