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章投标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文件、以及撤回投标文件的程序,规定了联合投标的条件等。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条规定的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感兴趣的法人或经济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投标人通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于一些大型建设项目,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如水利部等专业管理部门对承揽重大建设项目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对于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甲级资质。当投标人参加这类招标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