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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49°c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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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二章招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及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项目现场的踏勘。

现场的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

投标人在发出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通知并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这样的招标项目通常以工程项目居多。

潜在投标人可根据是否决定投标或者编制投标文件的需求,到现场调查,进一步了解招标者的意图和现场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或投标策略以及投标价格决定。

投标人如果在现场勘查中有疑问,应当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时间解答。

招标人应主动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所有现场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对影响供货或者承包项目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至少了解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等;

5.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

6.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等以及这些设施所占的地方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招标项目,招标人都有必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勘查,对于采购对象比较明确如货物招标,往往就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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