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六章附则共有4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程序、强制招标范围的例外、冲突规范和本法生效时间。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本条规定的是强制招标的例外。
依照本条规定,下列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一,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所谓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是指国防、尖端科技、军事装备等涉及国家安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对国家安全影响至巨,需要采取特殊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由于涉及国家秘密,法律对这些项目保密性的要求与招标程序对公开性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冲突。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于招标。
第三,抢险救灾的项目。抢险救灾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需要在短期内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以排除险情、救济灾民,而招标包括了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评标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势必耗费很长的时间,显然不符合抢险救灾项目对时间性的要求。所以,抢险救灾项目不宜招标。
第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所谓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利用扶贫资金建设扶贫工程项目,吸纳扶贫对象参加该工程的建设或成为建成后项目的工作人员,以工资和工程项目的经常性收益的方式达到扶贫目的的一种政策。由于以工代赈项目有明确的服务对象,所以无须招标。
第五,不适用招标的其他情况。
采购项目属于前述所列范围的,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