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对核设施规划限制区制度的规定。
一、划定规划限制区,是预防放射性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核设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地实施应急计划,保护公众安全,并对该区域内的人口总数和工业增长等加以规划。限制或明确控制。规划限制区是指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的一个缓冲区,它不属于核设施所拥有的土地,但在该区域内的建设开发活动应受到一定限制,如限制人口机械增长过快;限制大型油、气站等危险项目的建设等。广东大亚湾和浙江海盐地区已确定了规划限制区。根据本条规定,规划限制区的具体划定和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组织制定颁布。
二、国外也采取了类似规划限制区的制度。在国外一般采取“三区法”即:在核动力厂址周围划出一个无常住居民的隔离区为第一区;第二区为低人口密度区,对该区人口总数和工业增长等加以规划、限制或明确地予以控制,在确定居民总数和人口密度时,应考虑到核动力厂发生严重事故时,可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该区居民的利益进行保护;此外,还规定距核动力厂更远的一定距离内不允许大规模的人口中心,此为第三区。在**“反应堆厂址选择法规”(U.SNRC,10CFR100,1979)中明确提出实行“三区法”,并在其后发布的导则中有各区域边界对反应堆的最小距离。***原子力委员会1964年颁布的“原子炉立地审查指针”中规定实施“三区法”。而西欧的一些国家,如英国和法国则采取评价的方法选定核动力厂的厂址并设置隔离区和应急计划区,即限制规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