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本条是对违法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中的“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这一条明确了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同时又对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1.未经许可而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这里的“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取得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许可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单位,未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审批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二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单位,虽已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但尚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
2.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与前一种违法行为不同,这种违法行为是虽取得了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许可证,但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这种行为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比如,环保部门许可有关单位可以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同时要求其应根据放射性核素的性质和活度将放射性废物固化体封装在钢桶中或者封装在特制的厚壁容器中,不能用简易的包装箱物对放射性废物进行贮存和处置。如果违反了这一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包括:首先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然后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规定,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害物品肇事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上,本条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构成此罪的主体包括:一是未经许可(没有许可证)而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二是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有许可证)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在客观上行为人未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而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且这种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对此罪的处刑为二档:第一档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作具体规定,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情节适用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