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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52°c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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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关系到核设施安全,十分重要,本法规定的许可和批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本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作了严厉处罚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本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同时适用。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并确认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除了责令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外,还应当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2.罚款。本条规定的几种行为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比较严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并确认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工。这里的“职工”既包括直接从事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管理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其发生。(3)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擅自进行核设施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此罪处刑分为两档:一是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等情况。

2.危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此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工。(2)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使用放射性物品制造爆炸的,则不适用本罪,而适用爆炸罪等规定。(3)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只有行为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谓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对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此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是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其职工。(2)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对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其发生。(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擅自进行核设施的退役活动,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处罚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职工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种是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犯罪,除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罚外,还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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