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着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本条是关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管理规则的规定。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法规定了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具体管理规则。根据本条的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客运经营。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道路旅游客运服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旅游客运专业知识培训。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道路旅游客运驾驶人员在每次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车辆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驾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报告危险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可以要求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人员或者旅游客运车辆遭受损失。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导游或旅游者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助。
第二,在车辆显着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的运用,有利于加强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管理,也有利于形成品牌效应,提升道路旅游客运服务水平。实践中,不少地方制作了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对所有正规运营客运车辆进行统一标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要求,在车辆显着位置喷贴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
第三,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旅客在接受旅游客运服务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加强对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的监管。其中,经营者的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名称、性质、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路线、经营期限等内容。驾驶人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年龄,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