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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14°c 2023-07-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签订过程中,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制作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独立成团的可以根据团队的需要定制并修改某条线路的行程单。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5)用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 (10)另行付费项目。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程单确定的内容安排旅游行程。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根据自身的需要以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希望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例如,某考察团根据考察任务的实际需要,要求变更行程线路、游览的项目及时间。又如,旅游者发现某旅游城市非常适宜购物,请求旅行社将某次游览活动变更为购物安排。旅游者请求变更行程安排的,应当与旅行社协商,取得旅行社的同意。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作为变更提出方的旅游者承担;因此减少的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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