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本条是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旅行社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旅行社”。这里的旅行社,是指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9〕41号文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倡导文明健康的旅游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使城乡居民在旅游活动中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情操;景区景点、宾馆饭店和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每一位旅游者自觉按照《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文明出行、文明消费;旅游者要尊重自然,尊重当地文化,尊重服务者,抵制不良风气,摒弃不文明行为;出境旅游者要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做传播中华文明的使者。本法在“总则”第五条中也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同时,本法第三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因此,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旅行社因实施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旅行社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处以罚款。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以外,还须对旅行社“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四,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于旅行社违法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情节严重的”,还需要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第五,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是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证件。即在给予罚款处罚的同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在暂扣导游证、领队证期间,导游、领队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