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职务任免方面的规定。
本条共分七款。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它代表国家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提起公诉;某些犯罪案件的侦查,通过这一系列的检察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行的神圣使命。为了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检察官职务的任免,规定了与其他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程序和权限。因此,本条在第一款中强调,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款是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本条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文而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它的工作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因此,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的职务任免权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决定。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及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款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构负责。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就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地方各级检察长的任免批准程序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在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免时,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第五款是关于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程序及权限的规定。
这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任免形式,主要是考虑这类人民检察院没有直接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能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只能通过直接任免的方式。根据本款的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本条第六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任免的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内部,在任命检察员前存在着助理检察员的过渡期,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检察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检察职责,有利于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本条第七款是关于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的规定。
考虑到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特殊性,主要是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不能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原因,予以单独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