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检察官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法律规定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为了体现和保障上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同时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要比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多一个环节,由于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可,而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法律规定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样规定,随之就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认为该被选举的检察长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其选举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如何处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5年制定检察官法时规定:“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这样就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备,使上级检察长根据下级检察长具体人选的情况,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也可以提请不批准。这次修改检察官法,对这一规定未作修改。
这里规定的“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主要是指本法第四章规定的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的条件;“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法律关于选举检察长的有关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