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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139°c 2023-07-10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全国民办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

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它涉及面广,各行各业各部门都存在一个教育问题,特别是现代教育已从阶段教育转向终身教育,因此,教育不仅仅与教育机关有关,而且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有关。为了明确管理体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复,本法根据《教育法》关于“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的规定,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确定了主管与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就是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有一个全盘的计划和安排,主要内容包括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层次结构、各层次间的比例、专业布局、重点发展方向等。综合协调就是在政府的统筹下,广泛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办学主体的多样性,客观上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发展方针、政策措施和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协调,使各方面配合得当,形成合力。从实践上来说,首先是政策上的协调,使各有关方面的政策一致,以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其次是使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相互配合。宏观管理就是要管好大政方针,拟定政策法规,监督贯彻落实。具体来说,上述职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制定全国民办教育的总体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订全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订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有关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民办的各级各类教育;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民办教育体制的改革,指导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建设;统筹规划并指导民办学校的教师工作;指导民办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等。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为了明确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国务院以“三定方案”的形式,即定机构、定人员和定职责,对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职责作了划分。这里的“规定的职责范围”就是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民办学校按照培养对象和教学内容,大体有两类:一类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如民办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还有一类是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如民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美容美发学校、电脑培训、会计学校等,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有的民办职业技能学校还有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如驾驶学校,主要由公安机关主管。除了业务主管部门外,还有登记主管部门。公益性和基本公益性学校一般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民政部门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民办学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另外,计划、财政、税务、人事、土地和建设等部门对民办教育工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上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有些部门存在着“有利就争,有责就推”的现象,这是不符合我国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和目的的。就民办学校的管理而言,目前还存在民办学校具体到哪个部门去登记;如何划清教育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权限;对于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如何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而不是重新设置审查程序等问题。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努力为相对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力求避免推诿、争执,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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