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
民办学校校长是学校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实际承担人和负责人,明确校长的职责,对于划清学校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权。学校决策机构与校长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校长的第一项职责就是制定各种措施和办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组织实施决策机构通过的决定。对于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有困难或者需要变通执行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2.拟定权。校长要根据办学宗旨、现有条件和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发展规划。为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拟定招生计划,报决策机构批准。校长有权参照上一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根据本年度学校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拟订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有权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决策机构批准并组织实施。
3.人事聘任权。民办学校在人员聘任上有较大自主权,依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本校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校长代表学校聘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校长在实施聘任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聘任应当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向受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支付的报酬及提供的福利待遇,受聘方的主要职责及要求、聘任期限、续聘和辞职的程序等有关问题,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当认真遵守和执行。奖惩是学校管理的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奖励可以鼓励上进,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惩处可以教育被处罚者,警示他人,防止不良现象的发生。校长要运用好激励机制,对于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教师法》第33条中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法乱纪者,校长给予相应惩处,做到赏罚分明。《教师法》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使奖惩客观有据,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是受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4.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校长应依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组织和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小学应按国家有关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设置课程,其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条件。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和教学水平。民办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健全教师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培训进修制度。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的政治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教师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的思想,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同时应注重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建立教研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参与校外教学研究活动,努力为教师进修提供方便。要把教学与科研结合起来,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要培养高层次人才,就要直接?邮路⒄箍蒲а芯康墓ぷ鳌5比唬癜煅R岷献陨淼奶氐悖憧蒲幸苛Χ校荒苡纱擞跋旖萄А?
5.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校长对学校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按照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生入学与报名注册、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退学等的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的实施。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的学习、生活进行具体的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等。其他还有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各项财产,包括学校用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另外校长还有学校章程和决策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力和工作。
校长在对学校的行政管理中,实行校长负责制,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但为了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校长行使职权应当建立一定的会议形式,在认真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通过会议,充分讨论,深入研究,最后作出决策,由校长签发和公布。实践中校长行使职权的会议形式主要有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校长根据工作情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作出决策,进行学校事务的管理,行使职权。这种形式较好地处理了个人负责与民主决策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