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本条是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要求的规定。
一、我国水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为6.76亿千瓦,可开发资源为3.78亿千瓦,均占世界第一位。丰富的水能资源是我国能源特别是电力发展的巨大优势。水能资源既是一项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它还兼有相当于开采煤炭、石油的一次能源建设和相当于修建火电站的二次能源建设的双重功能。这些都决定了水能开发在我国能源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0年底,全国已建成的大、中、小型水电站装机容量总计为7679万千瓦,当年发电量为2398亿千瓦小时。但目前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并不高,全国水力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用量的11%,大力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所以本条第1款保留了原《水法》有关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等规定,促进我国水电事业的发展。
二、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作为开发水能资源的基本原则,可以从下面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水能资源作为我国一大常规能源,它的开发利用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要与其他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相协调。另一方面,水力发电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部分,它的开发应当在流域统一规划下,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相协调。同时,应当坚持梯级开发的原则。多年来,我国在河流上建设梯级电站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如黄河上游龙羊峡、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青铜峡等工程的建成不仅提供了大量电力,也在防洪、灌溉等方面发挥着作用,不仅为西北地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同时也在整个黄河的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水能资源开发中,应该坚持大中小并举的方针。小型水电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从1983年开始决定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地区,通过开发当地小水电资源建设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经过“七五”、“八五”、“九五”三个五年计划15年的努力,已累计建成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使这些地区1.2亿无电人口用上了电,初步治理了数千条中小河流,增加水库库容500亿立方米,增加灌溉面积2530万亩,解决了6425万人及4742万头牲畜饮水困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提高了防洪抗旱能力。通过开发农村水电,建设初级电气化县,大力实施小水电代柴,改善了农村能源结构,促进了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目前农村水电供电区已有2000万户居民不同程度地使用电炊,节约了大量薪柴,减少了森林砍伐,缓解了水土流失。
三、建设水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洪水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也是一个水资源比较短缺的国家,我国还是一个内河航运在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开发河流的水能资源,建设水电站,除了获得发电效益外,还可以获得其他综合利用效益。水能资源的开发可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但是必须看到,水电站建设和运行中会遇到许多矛盾。如利用水电站的水库滞洪,汛期要求腾空水库,为拦洪、削减下泄流量做准备,但是这样做,又要降低水电站的水头,减少发电量。再比如,为了发电,需要拦河筑坝,这样会阻障船、筏和鱼类的通行。因此,在水电站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需要,妥善解决出现的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