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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84°c 2023-07-0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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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主旨

本条是对有关设立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这个机构履行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具体的内容有五项,就是对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个机构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分支机构,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作出了规定,下面分别解释这些规定:

1.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

这是有关海关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决策,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加强海关的监督管理,更有力地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这个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是由国家设立在海关总署的,在海关法中作出规定,所以它是一个法定的机构。也就是由法律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同时,海关法还规定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这是一支依照法定的职责组建的警察队伍,所称专职,也就是这支警察队伍具有专门的职责,即侦查走私犯罪,进行缉私,而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2.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职责

海关法明确规定,这个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侦查是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暂时拘禁在一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执行逮捕是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逮捕。预审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

3.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

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关系到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依法履行其职责,其职责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海关法中明确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海关法作出了上述适用法律的规定后,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法律地位就是很清楚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按照刑事诉讼法履行职责,就是执行其有关的各项规定,内容较多,下面列举一些重要条文,以利于理解如何履行上述职责,如: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上面仅是列举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条款的一部分,其他有关条款也都是一样适用的。

4.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分支机构

主要内容是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是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现行规定,可以在直属海关设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负责该直属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在隶属海关,则由走私犯罪侦查分局配置走私犯罪侦查大队。关于各分支机构办理所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法明确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这是一项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所以走私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5.明确了地方公安机关有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职责的责任,从法律上确定其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任务。具体的配合则于实际工作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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