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法官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法官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本条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本法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款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的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