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469°c 2023-07-0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主旨

本条是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文件和报关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必须向海关申报。这是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海关监管的要求,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基础。为确保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有效实施,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这就是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负有如实申报的义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必须严格履行这项法定义务。如果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瞒骗海关,逃避监管甚至进行走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不是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也必须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应向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以便报关企业向海关如实申报。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的情况不真实而进行的虚假申报,应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承担责任。

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主要是向海关交验规定的报关文件。为了促进和保护国内生产,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我国对许多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管理,凡进口或出口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商品的,都必须持有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海关监管货物合法进出的法定依据,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按照我国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主要有两类,一是进口配额管理商品,这类商品主要包括,国家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口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二是非配额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包括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管理的进口商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进口商品。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分为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和一般许可管理商品两类,其中,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主要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和外国要求我国主动限制的出口商品,以及涉及进口国家有数量限制并在政府间贸易协议中要求我国自行控制出口数量的商品。一般许可管理商品主要包括:出口金额大且经营秩序易于混乱的商品,名、优、特商品以及少数确需管理的商品。除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国家还对部分进口商品以进口登记的形式进行限制,如某些机电产品必须取得有关管理机构发放的进口证明或准予登记的登记表后,才可以进口。因此,国家规定的有关进口证明、登记表及登记证明等,也是海关监管货物合法进出的法定依据,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时,也必须交验有关证明文件或表格、单证等。

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这是法律赋予海关的一项权力,也是其一项重要职责。海关必须认真履行这项职责。履行这项职责的具体步骤和措施,法律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规定,这样既有利于规范地实施监管,又便于适应情况的变化作出灵活的调整。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海关申报的时间上有不同的要求。首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因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从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且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后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这一规定的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征收滞报金,是对拖延申报行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其目的是督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尽快按期申报,有利于加强海关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的海关申报义务是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才形成,如果运输工具尚未申报进境,则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也不必向海关申报。第二,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这表明,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不是固定的,可能比较长,也可能比较短,但有两个明确的界限。一是最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进行申报,二是最迟应于货物装运出境前二十四小时以前进行申报。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以前,不在海关监管范围之内,不必向海关申报;而在货物装运出境的二十四小时以前还不向海关进行申报,将会影响海关的正常监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嫌疑,这两种情况都是应当避免发生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海关特准的情况下,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海关申报。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