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是对纳税争议处理的规定。
一、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作出的征收关税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确定、适用的税率、完税价格的审定、关税税款的计算、关税的缴纳、追征、补征、退还、加收滞纳金以及关税减免的审批等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首先按照规定缴纳税款,不得因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而拒绝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义务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适用复议前置原则,即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纳税义务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海关是关税的征收机关,配备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能够较好地解决纳税争议专业性比较强、数量大等问题。二是本条未对纳税义务人与海关的行政处罚争议的处理作出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必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救济制度。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一般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3)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4)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5)作出复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救济制度。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起诉。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立案。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3)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议庭审理案件一般要经过法庭事实调查、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4)判决。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5)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