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条是对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海关对外代表国家执行法律,对内承担着促进对外贸易和对外交往发展的职责,在新形势下,海关的任务重,工作量大,工作日趋复杂,所以,本条强调海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制度的建设,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个单位的内部监督制度,首先是要建章立制。海关工作千头万绪,但根本的一条是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是最基础的工作,建章立制的根据又是海关法、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论是在海关依法实施监管,征缴关税,管理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方面,还是在查缉走私,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方面,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解决不了问题。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起有效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要按照一般行政监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事权、人权、财权、物权、审批权等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使好人能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使坏人无制度上的漏洞可钻,受到内部监督制度的制约,同时要定时对专门岗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近些年来,有的海关出的问题触目惊心,有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但更多的是制度上出了偏差,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有了内部监督制度,还应组织专人专班子定期对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全完善情况和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苗头要有反馈,有治理措施。对具体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能姑息,应严格依法管理。制度建立是第一位的,海关总署在这方面要负起责任来,制度的健全完善要依法,依据变化了的情况和业务状况加以调整充实。人的管理也不可忽视,因为制度是要靠人来执行的,所以要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越早越好,处理问题的同时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使海关工作真正能够依法进行。江泽民同志在论述这个问题时讲到: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海关的内部监督制度要起这个作用,海关总署更要在这方面切实负起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