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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52°c 2023-06-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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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六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对担保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前面我们已经介绍,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有关的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时,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第三人以向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担保人到底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担保主体资格呢?对此本条作出了原则规定,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这一规定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担保人要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二是担保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三是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担保人要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根据我国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和担保基本法律--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人才能作担保人。何谓代为清偿能力?法律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所谓担保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是指担保人能够履行其承诺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具体到本法是指担保人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的能力,即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等承担法律责任。衡量担保人的代为清偿能力,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担保人应具备足以代为清偿所承诺义务的财产,担保人的财产包括担保时已经真实存在的财产,以及在担保期间能够取得的财产或实现的财产权利,担保人的财产大于或等于代为清偿所承诺的财产义务时,应视为具有代偿能力,反之则视为不具有代偿能力。二是担保人须对其用作偿付承诺义务的财产拥有处分权,担保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就拥有处分权,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要施加限制,如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等就不能随意行使处分权,因此不能用作偿付所承诺义务的财产。

担保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前提是法人的财产满足前述代偿能力的要件,即法人的财产足以代偿担保义务,且对法人的财产拥有处分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财产须为法人独立享有,必须独立于法人的投资者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法人内部组织成员的财产。其他组织是指区别于法人和自然人的组织,也可称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这些组织除须具有代偿能力或经一定法律程序才能成为担保人外,一般尚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公民既包括自然人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若担保人为公民个人,则应以该公民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衡量其代偿能力,并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之所以不得担任担保人,是因为它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担保义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而且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这类单位、团体的设立,具有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其为海关事务提供担保,就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其设立的宗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由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具备作为担保人的条件,没有代为偿付能力。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对履行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人同样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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