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一百零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零一条内容如下: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条是对由国务院规定有关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经济特区、保税区等特定地区享受特别规定的减税、免税待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道线以内的地区所享受的特定的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的特别政策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有其阶段性的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最终也是为了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但对这些特定地区要采取一些特别的监管办法。本条规定,由国务院作出这些地区在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进出方面的专门规定,是为了防止自由出入,既起不到特定关税优惠政策的应有作用,防止扰乱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特别是防止引发大面积走私。我国国务院曾先后制定了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这些监管措施的内容主要是: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要接受海关监管,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登记,接受海关进行的现场检查、查验和核查,严禁利用国家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活动,对进出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的情况分别作出海关统计等。这些方面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根据其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