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用海的规定。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按照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海域使用权人,将海域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事养殖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一是,从时间上讲,在本法实施前,即在2002年1月1日前,该海域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经营、管理;
二是,该海域的生产经营项目只能是海水养殖,如果进行的是旅游、拆船、采砂等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按照本条的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
三是,本法实施后,该海域依照本法规定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仍然用于海水养殖;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要取得该海域的使用权,还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核准;
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该海域后,只允许将其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得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人员;
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该海域的使用权后,该海域的用途不得改变,只能用于海水养殖,不得改作他用。
二、对于依靠传统生活方式谋生的渔民来说,进行捕捞或者进行一些水产养殖,不仅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更是其生活的保障,如果没有海域供其进行水产养殖,则不仅改变了他们生产的方式,也将使他们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后,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事养殖生产,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海域使用过程中,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单纯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将该海域用作他途或者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而侵害依靠传统生活方式谋生的渔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