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本条是关于海上焚烧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置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在海上焚烧废弃物。本法附则第九十五条对海上焚烧作出了定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因此,海上焚烧是在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焚烧废弃物或其他物质,以通过热销毁方式对这些物质所作出的故意处置;海上焚烧不包括在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焚烧由该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正常运作、生产期间所产生的废弃物或其他物质。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但是具有放射性物质豁免浓度的废弃物除外。废弃物的放射性物质豁免浓度是指如果申请倾倒的废弃物所含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与所要倾倒的海域附近的主要背景值接近,或者所含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来自空间的辐射微尘,并且在该废弃物倾倒后不会显着改变倾倒区附近的辐射场,不会给倾倒区附近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则认为该废弃物具有豁免浓度。废弃物的放射性物质豁免浓度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核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