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自国务院1983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来,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一直受这一行政法规的规范。但十几年的实践证明,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规模的增加、范围的扩大,仅靠这一部行政法规已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本次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就不仅将上述行政法规中成熟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而且还作了修改和补充,强化了违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按照本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除了要遵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以外,还应当特别遵守以下规定:
1.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3.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4.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也不得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6.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二、按照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1.在进行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给海洋渔业资源及其他资源带来严重损害,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使溢油事故发生,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3.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未经过处理达标即进行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4.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残油、废油未予以回收处理,就排放入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5.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残油、废油虽经回收处理后排放,但其含油量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6.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直接排放入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7.钻井所使用的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8.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或者其他工业垃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9.海上试油时,未确保油气充分燃烧,将油和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三、按照本条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才是法律赋予其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经确认有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后,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警告。2.处以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必须实施的经济处罚,且这一处罚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也就是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除了要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的处罚外,还要对其处以罚款。因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一般都较严重,所以对上述违法行为,既要给予其警告的处罚,又要对其处以罚款。而且罚款的数额也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为十万元)高。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的大小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