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本条是关于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监视和发现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时的报告和通报程序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舶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及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行为的报告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任何船舶都有义务监视海上污染情况。一旦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无论其来源于海岸陆地或港口码头,还是来源于船舶或海上设施,都应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就近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于相关部门对污染事故或违法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后报告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后,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有责任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以迅速对排污或污染事件作出反应。关于航空器对海上紧急事件的报告,《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与合作公约》作了专门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如下规定:“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还应当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救援组织发送信号”。该条文所称的“国家海上搜寻救援组织”是指根据我国加入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国家设立于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上搜寻救助协调中心”及其各级分支机构(2000年1月3日启用的我国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为:12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