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关于违反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属于法律授权条款。
一、本法第十一条对缴纳排污费、倾倒费的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二是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三是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法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法的规定,应当限期治理的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二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应当限期治理;三是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交的修订草案中,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本法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但在研究修改的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科研院校提出,草案已经就这一内容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办法,有关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由制定具体办法的国务院来规定。因此,按照上述意见对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把法律前后的规定统一了起来,形成了现在的规定。
三、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以下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一)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缴纳排污费规定的行政处罚;(二)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缴纳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三)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