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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962°c 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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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港口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与港口同步建设以及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关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不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设施当然应当由政府出资建设,以往由港口经营人出资建设是十分不合理的,即使没有本条的规定,相关费用也不应当摊派到港口经营人头上,本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合理摊派现象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是专门为港口经营人服务的,其办公设施的建设就是应当由港口经营人负担,港口经营人在建设港口设施时应当一并将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设施,甚至相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考虑在内。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港口内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工作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是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利益而设立的机关,其设立的目的和相关机构的功能都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并不是专门为港口经营人服务的,相反,港口经营人和这些机构一样都是为国家、为社会服务的,港口作为社会基础设施,其正常运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事实上,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港口经营人的大力配合与协作。除了在业务上的配合外,还要港口经营人为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办公、生活设施,实在是没有道理,更何况港口经营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了相关的税收和费收,这些税费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用来保证国家管理的正常运转的,其中也包括为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办公、生活设施。认为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是专门为港口经营人服务的观点,显然是把问题看反了。即使真的如这种观点所说,因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而“受益”的除了港口经营人外,恐怕还有货方、船方等方方面面,这些费用也不应当由港口经营人一家来出,而且,如果政府部门为谁提供了服务谁就得出钱,似乎就把政府的行政管理变成居民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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