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港口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是关于船舶进出港口强制引航的规定。
一、船舶引航是指由专职的引航员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由于船舶航行于各个不同港口之间,每个港口的航道、水文状况不尽相同,船长和船舶驾驶员不可能熟知每个港口的具体条件。同时,港口又是国家的重要对外门户,在外交、国防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港口、船舶安全的不同角度,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对船舶进出本国港口规定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引航要求。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和内河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申请引航员引航。《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还规定通航条件受限制的中国籍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海上机动船舶,除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外,在内河航行,也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对于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强制引航要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授权交通部作出规定。
二、本法对引航作出规定,表明引航是港口工作的重要一环。除强制引航的要求外,引航管理还涉及引航机构的设置、引航区划定、引航机构和引航员的管理等。对于这些管理内容,《港口法》授权交通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而交通部也已于2001年以第10号交通部令的形式发布了《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对船舶引航工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