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XX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XX的安全,根据宪法和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制定XX驻军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制定驻军法的目的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的。而每一部法律又是为某一特定目的服务的。所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的钥匙。根据本条规定,制定XX驻军法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XX驻军依法履行职责。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XX行使主权,中央人民政府依法派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进驻XX,执行防务任务,是对XX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执行XX的防务任务,就是执行国家的防务,也就是国防。国防是属于国家主权事务。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XX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XX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所以,在XX特别行政区驻军执行防务是属于国家事务和中央的权力。根据XX社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1998年9月8日,在XX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按照宪法和XX基本法的规定,钱其深副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宣布:当XX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在XX特别行政区派驻适量、精干的军队是必要的。中央作出这一正确的决策,得到了XX各界同胞的广泛拥护。在XX派驻军队,是中国政府对XX恢复行使主权的象征,也有利于XX回归后保持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有效地管理XX特别行政区防务,确保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部队执行防务任务,制定XX驻军法是十分必要的。驻军法对驻军应该担当的任务和责任,用专门一章作了规定。也对驻军的法律地位、驻军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驻军人员的司法管辖作了明确规定。还为驻军履行职责规定了必需的权力和保障条件,使驻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XX的安全。XX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XX问题是由中国封建王朝的腐败无能和外国列强的侵入造成的。16世纪中叶以后,葡萄牙逐步占领XX。1887年,葡萄牙与中国清政府在北京签订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迫使清政府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XX”。新中国建立半个世纪以来,收回XX,恢复对XX行使主权,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是中国政府和包括XX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定立场和强烈愿望。1999年12月20日XX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中国人民的一大盛事。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XX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中央不干预XX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有关外交、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XX驻军是执行防务的需要,是中国对XX恢复行使主权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体现,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保证。***同志在XX驻军问题上曾深刻指出:“除了在XX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体现对XX行使主权呢?”***同志的讲话也同样适用于XX。XX驻军法把扞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XX的安全作为XX驻军最基本的职责。规定XX驻军必须忠实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我国政府对XX行使主权,确保XX不受外来侵犯,确保XX有一个和平安全的环境。这是驻军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也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是,维护XX的持续稳定和繁荣。XX和XX隔海相望,与XX一样是一个国际化、经济高度开放的城市。保持XX社会稳定非常重要,是保持XX长期繁荣的前提和条件。***同志曾就驻军对XX稳定所具有的作用指出:“在XX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XX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同志这席话是当时制定XX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样也是制定XX驻军法的重要指导思想。XX驻军法为维护XX稳定繁荣作了一些规定,规定在战争状态时和XX进入紧急状态时,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职责,维护XX的繁荣和安全。规定XX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XX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这些规定,有利于XX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保持XX持续稳定繁荣。一个时期以来,XX的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犯罪活动十分猖狂,有的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连连作案,严重影响XX的正常社会秩序,广大XX同胞对此强烈不满。驻军法的以上规定公布后受到了XX广大同胞普遍欢迎和拥护,充分表明了驻军法对维护XX长期稳定繁荣的积极意义。
二、关于驻军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和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制定XX驻军法的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职权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武装力量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是驻军法的主要宪法依据。XX基本法是规定XX特别行政区实行各项制度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全国性法律,是XX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也是驻军法的立法根据。基本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与XX的关系,特别是第十四条关于中央负责XX防务的规定,是驻军法的直接立法根据。
“一国两制”这一构想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XX、XX、XX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这一构想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实现中国国家统一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处处闪烁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光辉。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一国两制’是我们的既定国策,不是权宜之计”。XX驻军法就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在XX防务方面的具体化,而且是驻军法贯穿始终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是驻军法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