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XX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驻军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根据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XX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XX行使主权,中央人民政府将派人民解放军的部队进驻XX。届时,驻军法将开始实施。驻军法的实施,对保证人民解放军驻XX部队依法履行防务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卫XX的安全与稳定,促进XX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驻军法于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什么定在1999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一是1999年12月20日,我国政府才恢复对XX行使主权,驻军法作为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从1999年12月20日起才能在XX特别行政区施行;二是依照XX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XX回归后,我国的大多数法律也不在XX特别行政区实施,只有少数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XX特别行政区实施。1993年基本法颁布时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共有八件,它们是: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由于驻军法当时尚未制定,因此,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没有包括驻军法。但XX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还可以作出增减,增加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XX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在增减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先征询其所属的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XX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按照这项规定,驻军法作为一项有关国防的全国性法律,属于XX基本法附件三可以增加所列法律的范围。因此,驻军法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基本法规定的征询意见的程序后,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驻军法列入附件三后,将由XX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