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七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本条是关于鼓励部分公民率先献血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普遍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身体条件较好,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实行无偿献血的基本队伍。任何新制度、新风尚的确立和实行,总要有先进分子的带动和率先垂范。依法鼓励这部分人率先献血,是保证献血法顺利实施,避免医疗临床用血发生短缺,带动全社会树立救死扶伤的社会新风尚的有力措施。从开展无偿献血以来的实践看,也是这部分公民起着带头和表率作用。本法总结实践经验,作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据1995年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测算,我国高等学校每年有新生90万,其中适龄并体检合格者约占 70%,现役军人每年新增约 30万,体检合格率约为80%,另国家工作人员每年新增约91万,体检合格率约为40-50%。发动这部分人率先献血,每年大约能献血250吨。预计率先人群献血每年能满足临床用血至少1/3,而且可以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在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是以这部分人群为基础作保障。B本、德国、尼泊尔等国家和XX地区学生献血比例很高;韩国军人献血占无偿献血的 41.7%,菲律宾、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军人献血在无偿献血中作用很大,如印度尼西亚军人献血占25%。
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干部和按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后者主要包括两部分人:第一,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所讲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当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在公司、企业等上述单位中的一般工人,临时工等其他勤杂人员,不属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