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条是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评价方式的规定。
一、依照本条规定,对本条所列的各类专项规划(指导性规划除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方式与本法第七条所列的综合性规划不同。对本条所列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另行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二、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的编制机关自行组织进行。规划编制机关根据所编制的规划的性质和自身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力量等不同情况,既可以自己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也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组,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还可以组织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依照本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具体开始时间可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对这类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从规划形成初步方案时开始进行,同时在规划编制的开始阶段,就应当考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选择对保护环境尽可能有利的规划方案,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于规划编制过程的始终。有些可以提前进行的工作,如规划区域环境现状的调查等,可以在规划初步方案形成以前就开始着手进行,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提高效率。
四、对本条所列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表现为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在本法第十条中作了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向规划审批机关报送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提交给规划审批机关。
五、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条所列专项规划中属于以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和要求为主的指导性规划,不依照本条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应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应当在规划中列有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不需要另行组织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对报告书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