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本条是关于大会授权常委会审议大会的法律案的规定。
提请大会审议的法律案,一般经当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但有的法律案在审议过程中,代表对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经审议后,仍有较大分歧。为了有充分的时间,把有争议的问题研究清楚,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案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其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如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审议后,决定原则批准该草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民事诉讼法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后公布试行。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又如,1987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后,由于代表对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等重大问题有较大的不同意见,会议决定原则通过该议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予以颁布试行。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二是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次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这种情况主要限于必须由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在过去的立法实践中,这种情况还没有出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