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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26°c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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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本法关于“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的规定,是《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劳动者可依据《宪法》和本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是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二是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三是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四是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五是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六是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七是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八是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九是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劳动者要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一方面要靠劳动者依法争取,另一方面也要靠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障,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没有用人单位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很难实现;同时,没有劳动者依法争取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用人单位的保障也难以到位,但是主要责任还是用人单位。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是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是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是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是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八是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九是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十是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十一是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十二是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十三是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十四是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十五是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十六是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七是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十八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十九是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二十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十一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十二是向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二十三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二十四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十五是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二十六是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十七是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以上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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