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草原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本条是关于实行草原调查制度的规定。
一、草原资源调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和时间内、为查清草原的面积、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技术的、行政的、法律的调查措施。草原资源调查制度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对草原进行全面调查。二是对草原随时进行动态监测,把定期调查和日常监测结合起来。草原调查是草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草原调查的目的是摸清不同时期及国民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动态变化的草原资源的底数,为制定和及时调整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以及相关规划,更好地保护、建设、利用、管理草原以及促进畜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国家科委(现科技部)和前国家农委根据《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基础科学发展规划》的要求,1979年下达了进行全国草地资源调查的任务。自1980年开始,农业部主持了全国首次统一草地资源调查,调查历经10余年,对全国2000多个县,95%以上的国土进行了调查(仅东部极少数平原农区和城镇、工矿区未做调查)。本次调查属于详查性质,采用常规调查与遥感调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调查。北方牧区草地按《全国重点牧区草场资源调查大纲和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南方和华北部分农区草地按《中国南方草场资源调查方法导论与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其调查规模、广度,所获资料的数量、质量都是前所未有的。但近十多年来,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全国草原资源的面积、质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调查数据已不能准确地反映当前我国草原的实际状况。
草原法确定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就是要使草原调查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进行,建立健全科学的调查制度,定期调查,为国家开展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数据材料。这样不仅使草原调查纳入法制轨道,也是依法管理草原的必要条件。
二、草原调查的主要内容。
1.草原资源的类型、面积、分布、种类和草原资源等级以及草原载畜量;
2.季节草场分布、面积、平衡情况以及供水条件;
3.割草场的分布、面积类型及其利用情况;
4.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以及鼠虫害草原、有毒害草草原的分布、面积及程度;
5.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围栏草地的分布、面积、产量;
6.其它需要列入草原调查的内容。
三、因草原调查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工作,为了使草原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应与相关部门,如财政、计划、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在草原调查时,使用草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草原的农牧民,应给予积极支持,对有关草原调查所需资料要积极予以提供,这对作为草原调查对象的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来说,是法定的义务,是为确保调查的顺利开展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