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是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给予补偿及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和使用国家所有草原给予补偿的规定。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是农牧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包括草原在内的非耕地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同时该条对耕地的征用补偿标准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第48,49条还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征用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权益,依法妥善安置好草原承包者的生产和生活,做到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集体草原补偿是征用单位向原所有权单位支付有关开发、投入、产出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草原的产值,方便牧民群众生产,对其开发利用时进行的投入,如兴修水利灌溉系统、修建牧道、药浴池、配种站、牲畜圈舍、人畜引水设施、围栏、防火设施等基础设施投入进行适当补偿。
国家所有的草原,绝大多数已承包到户,这是广大农牧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建设使用这部分草原意味着承包经营者将失去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因此必须对其进行补偿。补偿也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农牧民失去草原的补偿;二是对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款是对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及其使用的规定。主要内容:
一是因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这一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这是因为不论是使用国家草原还是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草原生态环境。草原资源虽属可再生资源,但征用、使用草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草原资源总量的减少,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恢复草原植被,改良和治理退化草原,从而保持草原资源总量的动态平衡和草原生态环境的相对稳定。二是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其目的就是用于异地建植草原和对现有低产、退化草原的治理改良,以弥补草原被征占用造成的资源损失,因此,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保护与建设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不少草原牧区基层政府和部门因财政资金短缺,截留挪用各项支农资金和收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避免本应投人于草原恢复和建设的资金经费不能如实使用,欠帐的缺口大,草原资源损失越来越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破坏环境的情况持续发生,本款强调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承担首要责任,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也要对这项费用的使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共同确保草原植被恢复费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三是目前,部分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本地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范围和使用管理方式。而本条规定全国性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主要是考虑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涉及到这项费用征收管理一系列重要事项,需要调整好多方的权益关系,又需要保证是依法征收、专项使用,因此,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该办法更加具有权威性,便于国家及时掌握全国草地资源的变化,监督管理统筹安排该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