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承运人、保管人,并非都能知道其所承运、保管、仓储的药品的质量状况。对客观上为假劣药品提供了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的人,应当区别对待。对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承运、保管、仓储的药品为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以下法律责任:
一、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因为行为人所获得的这些利益都是非法收益,对此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罚款。即行政执法机关除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外,还应对违法行为人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的,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