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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292°c 2023-05-2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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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授权国务院制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规定。该条是在原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计算机软件是和计算机硬件相对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组成计算机的物理装置,包括主机及外部设备,即电子、电磁、机械、光、电等多种类型的元件或装置。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运行所需的各种程序及其相关资料(包括各种使用手册、维护手册及程序说明书等文档)的总称。软件是运行在计算机硬件系统之上的,起着充分发挥和扩充计算机硬件系统功能的作用,是计算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际上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才开始提出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这一问题有两个先决条件:其一是计算机问世之初,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硬件的配套产品一起出售,但到了60年代末,计算机软件脱离计算机硬件,开始批量生产并单独出售,社会上也出现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计算机软件的“盗窃”行为;其二是计算机的功能之一是储存信息并快速检索,但一开始使用于书目、法律、判决等重复使用量大而检索比较困难的项目,书目、法律、判决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后计算机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许多文字、艺术、科学作品的保存和研究都离不开计算机,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活动都在计算机化。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才引起重视。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都有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增加规定网络传播权,是同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的大背景分不开的。

1990年在制定原著作权法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只是处于启蒙阶段,有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在国际上也才刚刚开始探索。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原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未作也不可能作出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早已不再是单纯作为计算工具来使用,而已成为信息处理的重要工具。信息网络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网络,即以共享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为目的,通过数据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的若干独立的计算机的集合。网络的主要功能是实现资源共享和通信。计算机网络按其覆盖范围通常分为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我们通常所说的因特网即属于广域网,其范围几乎可以覆盖全球。据**电脑工业年鉴公司1999年11月公布的报告说,全球因特网使用者1999年底估计为2.59亿,2002年将上升到4.9亿,2005年将达到7.65亿。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用户超过2250万,上网计算机达到890多万台。计算机网络已经把全世界联成一个“地球村”。网络的发展为人们获得信息和传播信息提供了新的媒介,但也引发了许多网络侵权行为,如未经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网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不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未作出规定。为解决网上传输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的WCT中确立了“向公众传输权”的概念,即将作品放到网上传输,是对作品的一种向公众的传播,可以通过这种传输权来控制。它解决了网上传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但具体实施还要靠各国立法的确认。同时,在WPPT中也确定了录音制作者和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者提供录音制品和已在录音制品中录制的表演在网上使用的权利。我国已签署加入这两个条约,但因未达到条约规定的参加国数目,条约尚未生效。在国内立法中,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网络传播权是必要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形式之一,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计算机软件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相比,有自己的特点。此外,网络传播与一般的媒体传播也有很大的区别,本法不可能都作出具体规定,需要根据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及网络传播的特点规定相应的保护办法。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实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国家有**、***、法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在上述国家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有些不同于对一般作品的保护。比如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无需登记,但计算机程序受保护则需登记,并专门制定了《计算机程序登记法》。又如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不享有使用权,但有些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不但不允许擅自复制,而且不允许擅自使用,即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另外,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问题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比一般作品的保护期要短一些。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示范条款》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自创作之日起不得超过25年。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是一个新课题,国际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要有限制,对哪些方面给予限制以及限制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依照本条,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

四、1990年著作权法通过后,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的原则,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6年2月,国务院还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在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公布后,这些规定中的相关内容要根据修改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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