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依据何种顺序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规定。
一、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从是否有数量限制划分,可以分为有数量限制和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个地区、在一段时期内,对于从事某种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如果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该项许可后限额即满,那么其他的申请人就不能再申请此项许可,如排污证、电台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等。我国每年的出口产品有配额限制,出口企业除取得出口产品许可证外,还需获得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口配额。而是否给予某企业配额,除考虑申请企业的条件外,还要看是否有足够的配额。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多涉及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二、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顺序
对于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以获得许可。但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并不是所有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可以获得许可。行政机关需要考虑采取何种方式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哪一个或哪几个获得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以后申请者的条件更优或需要特别照顾为由,收回已发出的许可,以避免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社会关系的不稳定,除非被许可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或者被许可人放弃许可。例如,申请出租车运营许可,在数额未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颁发许可。后提出申请的,如果数额已满,就无法取得许可,除非现有的被许可人退出或者其许可被撤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择优原则,由申请人公平竞争,条件最优的获得许可;二是照顾原则,由于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为,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在从事特定活动的过程中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请人或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予以扶持,在同等的条件下,将数量有限的许可颁发给他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择优原则和照顾原则,只适用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适用于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对于遵循择优原则和照顾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择优颁发许可的,就不能按照申请时间的优先顺序或者照顾特定人群的原则颁发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