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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628°c 2023-05-2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系的规定。

释义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本法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凡在我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法不适用于XX和XX两个特别行政区。因为按照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XX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而本法不属于附件三的法律范围。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而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信托法律关系都不能成立。所谓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信托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信托合同,承诺接受委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即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规定,只能是法人,不得为自然人。所谓受益人,是指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受信托利益的人。根据自益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所谓自益信托,是指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本法中,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基金合同当事人即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订立基金合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适用本法,本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遵守。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法就与其有关系的事项作出的规定,也必须遵守。

根据本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按照募集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投资基金的募集或发行可以划分为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两种形式。所谓公开募集,就是指基金发起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公开地向社会公众募资金的行为,是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主要募集方式;非公开募集(私募)是相对于公开募集而言的,指不通过公开邀约的方式,由发起人与投资人以私下、个别协议的方式募集资金。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一大特点,就是明确了“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并针对其资产规模小、客户人数少、风险外溢弱等特点,在基金合同签订、资金募集对象、宣传推介方式、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资料提供、基金资产托管等方面,设定与公募基金明显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实施适度、有限的监管。

三、本法与信托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基金形式的证券投资,既是一种证券投资行为,又是一种信托行为,这就存在一个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信托法的衔接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这一特殊的信托行为,确立了基金中持有人(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主体的信托法律关系。根据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关系架构,基金中将持有人设定为受益人兼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设定为受托人。将基金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信托财产的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与股票、债券是一样的。从法律规范的适用上说,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调整基金单位的发行与交易上,属于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凡是证券投资基金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凡是其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法的一般规定。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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